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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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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定罪量刑,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看该笔资金的实际用途。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获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帐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 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1、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还要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的。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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