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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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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实行交通管制;(二)封闭危险区域;(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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