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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约定管辖。探视权纠纷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
这种情况的话谈不上是否违反,因为探视权没有做强制约定这种具体情况,只能说这个都是互相体谅的事情,男方这边可以让女方这边把孩子在节假日或者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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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孩子探望权可以由离婚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约定。具体约定频率可以是一天一次,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三月一次,一年一次等。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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