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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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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执行实践中,探视权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患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例如具有传染性的肝炎病、性病)或精神疾病的;第二,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比如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第三,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酗酒、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第四,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有过怂恿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故意挑拨中伤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的;第六,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借探视之际隐匿子女的。在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形出现后,执行法官一般作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如果符合以上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可一并提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探望权的中止包括以下情形: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幸福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探望权的行使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尚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受到亲人的影响。所以,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儿童健康。如果一方有传染病,如果继续给他接触和探望未成年人的机会,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人的机会,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健康问题。因此,当探望者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时,首先应暂停探望权的行使。探望者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的健康或安全。探视权的行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暂停探视权的行使,侵权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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