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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2021-11-12
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合法无效,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协议可能无效,也可能只是部分条款无效或个别条款无效。 3、签订的手段是违法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在实践中,这主要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威胁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迫使被征收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 具体来说,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法院审理判决,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勾结,故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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