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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没被追认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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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如下: 1、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 2、空白内容的拆迁补偿协议; 3、协议的当事人为不适格的征收主体; 4、补偿不明确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况是: 1、当事人以虚假意义订立协议;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无效;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如下:1况如下:1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因此,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四、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但以胁迫手段与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求。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所选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或不明确,则仲裁协议存在缺陷。对于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可以补救,即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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