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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

2022-03-17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本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的范围为:(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3)六十周岁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鉴于目前我国只有伤残等级鉴定而尚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原则上暂用以下标准,特殊情况除外:8-10级伤残的,原则上不计被扶养人生活费,确有必要的除外;4-7级伤残按40-70%的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1-3级伤残按80-100%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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