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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
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流程是: 1、双方签订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合同; 2、共同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准备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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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1、办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相关主体 (1)抵押人,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4、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5、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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