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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应符合四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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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应符合四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展开全部本来取保候审似乎还可以有回旋余地,减轻处罚,这下好了,逃你能逃到哪里罪加一等,公安局会追加为网上逃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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