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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由公安局管辖,是否谅解不影响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应符合四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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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由公安局管辖,是否谅解不影响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发布施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应符合四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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