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是这样的,1、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2....
为了融资,一些公司和企业会采用股权质押贷款,此时需要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协议,以便更好地明确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一般包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质押股权时,需要登记质押合同,登记后股权质押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量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质量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股权质量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质量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包括:(一)质押人和质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质押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出质的股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股权质押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质押的,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登记。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2、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权利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押即质权,是为了担保一定债权而成立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就其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的物权,与抵押权,留置权并列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9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