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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根据有关规定,疫情预防管理期间,企业停止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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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4、《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到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止。 涉及到了了解河南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这上面的内容做出了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 来源:2011-03-02 16:26 衡阳县民政局 衡阳县监察局 衡阳县财政局 衡阳县人事局 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蒸民发[2011]3号 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人发[2009]94号文件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其亲属按政策可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经审查属实的,其亲属可按政策可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3、上述对象死亡后不火化的,其亲属不能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只能按规定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发放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标准发放。 (一)机关、事业单位 1、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按湘人发[2009]94号文件执行。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07]64号、湘民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单位 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 三、火化地点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到县殡仪馆火化并办理丧事。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实行火化前报告制度,即火化前应向本单位和县殡改执法大队报告。 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丧事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 四、资料送达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和火化发票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办公地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当地死亡证明(当地医院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出具)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 死者原所在单位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按照工资发放渠道,向工资发放部门办理报停工资手续。如不按时报停工资造成多发工资的,由工资发放部门扣减死者原所在单位同等数额的经费。 五、审批程序 县殡改执法大队收到死者所在单位或亲属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对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应就其火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提请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县殡改执法大队每一个月汇总一次,由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集中会审,并邀请县殡仪馆负责人参加,对集中会审通过的对象,待参审人员在审批表上签字和县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参审单位各一份备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六、办理程序 集中会审通过后,县殡改执法大队通知死者原在单位或亲属到县殡改执法大队领取相关资料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属企业在职退休人员死亡的火化证、火化发票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到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财政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死者原所在单位和县社保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然后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和工资销户表到县人事局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安葬费等手续。 县人事局批复后,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火化证复印件、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工资销户表送县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拨款手续(因公死亡的资料送工伤保险中心);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相关资料送死者原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奖惩措施 1、在殡葬改革推行阶段,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凡在县殡仪馆治丧的,悼念厅租金按原价50%收取,其减免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2、在殡葬改革推行阶段,凡家住县城城区以外(县城红线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的,由县殡仪馆负责免费接运遗体,其减免的车费按300元/趟计算由财政负责补足。 3、审核和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审核。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承办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如因县殡仪馆虚开火化证造成财政损失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并处以与损失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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