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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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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遵守法律,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撤销。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强制拆迁。在实践中,可以强制撤销的主要情况有两种。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转移,二是作出补偿决定,不转移,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三.必须给被征收者货币补偿。所有权交换住宅和周转住宅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家存储账号。所有权交换住宅和周转住宅的场所和面积等材料不能强制拆除。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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