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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终奖是否可以被中止执行程序而停止执行领取年终奖金的依据

2022-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近年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陆续实行了“双薪制”,即发放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属于任职受雇的奖励性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在年终奖的问题上运用这种比较简单干脆的处理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1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 企业发放双薪是根据自己的政策来指定的。 年终双薪,也就是所谓的第13个月工资,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但是13个月工资的情况在我国很多企业中非常普遍,是国外企业传过来的一种薪酬方式。有的企业是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干满12个月,或者到年底的时候,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企业必须要给职工支付第13个月工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企业给第13个月工资就不能强求。说到工资的标准,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任何规定,所以第13个月工资给付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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