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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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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房屋所在地。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地产,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因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于合同案件的相关规定。这种观点的原因如下: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交易标的物即房地产属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案件涉及的房地产是关于物权转让原因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属于债权纠纷,不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诉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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