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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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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补偿费的实施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征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 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全部到位,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用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由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支付。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使用的监督。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1、按照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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