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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2021-12-10
有关土地补偿费的实施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征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 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全部到位,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用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由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支付。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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