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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死亡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人格的客体,因为死者不可能对对其遗体享有所有权,同样死者也不可能对埋葬其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享有所有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我认为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可以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虽然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并非没有权利。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一定土地上修建的特殊建筑物,对于是否修建坟墓,修建在何地,何时修建,坟墓的样式,规模、何时搬迁等,死者近亲属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只不过这种处分权有一定的限制,不得随意处分,不得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
1、个人承包的山林不能用于坟墓。承包人没有在承包山林建坟的权利。 2、个人承包山林的,只有对承包的山林进行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不享有随意在山林土地上建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权利。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林地禁止建造坟墓。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目前,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为此对于那些严重破坏耕地资源的私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等行为,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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