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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吗?需要哪些条件?

2022-03-08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必须在承租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条件,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管理机关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非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无效的。出现争议后,其他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撤销更名和变更承租人。 因此,公房承租权与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当然不再享有公房承租权了。 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房承租权在公民死亡后即消灭,公房承租权不属于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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