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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要求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第5号令)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成立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徐熙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主任:齐庆国市人力社保局副巡视员 副主任:王永浩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 委员:朱世龙市科委副主任 李奕市教委副主任 吕先富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彦梅市卫计委副主任 钱凯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爱民市工商联副主席 殷卫国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副局长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仲裁委日常工作。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现在你应该清楚宝山劳动仲裁应注意的问题了。
天津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工资收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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