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 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权利。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物业管理区域里的全体业主通过制定和遵从共同的契约和规章,能够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属於业主们自己的房产物业(可通过雇佣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业主的自主治理和自我经营,从而提升小区的人居环境和业主的生活品质进而达到小区物业的保值升值的目的。第二、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业主委员会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的。符合条件而到时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所在地方的房管行政部门将督促或强制成立。(譬如一旦小区超过5年,就一定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5年后动用维修基金,一定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也会强制要求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第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缺乏物业管理主体,因而无法有效地行使对受雇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和互动的权力,无法管理和使用小区的维修基金和其它资源,也无法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生活品质。譬如小区建成后的两三年内还在保修期内,但是倘若没有业主大会及委员会,即使小区内的业主共有产业如会所、游泳池或是小区道路等出现了问题需要维修,开发商可以拒绝同个人业主交谈而逃避保修责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又据《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2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7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