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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大...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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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的业主大会难以召开,即使召开后也存在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换届难、业主委员会交接难的问题,也是近期物业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一个方面。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缺少相关监督,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比如业主所享有的大会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制订修改公约和大会议事规则权、选举及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等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纠纷。解读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对无业主大会非讼程序进行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如何有效监督,对业主大会选任事项意见不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等。总的来说,业主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不仅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权,同时作为XX成员还享有成员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XX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的利益,采取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XX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解决方法业内人士建议,业主可以采用在业主大会内部设置监督部门等方式,来避免业主大会的越权行为等。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业主共同表决事项一般要求占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都达到一定比例。视具体事项,要求的投票通过比例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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