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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n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n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n3....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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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案源 2、用明示或暗示方式让当事人误解认为律师与法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3、低价收费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在我国社会环境变化中应运而生的,同时也在与时俱进着,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服务人员的自觉性来缓和竞争产生的矛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提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制定有效的约束规则来进一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如此,律师行业才能够和谐发展,充满生机,中国法治建设也才能得以保障,有序进行。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纵观各国的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 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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