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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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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梅、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所谓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掉的行为。 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本罪的追究标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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