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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
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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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 一般来说,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有争议的,应当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关于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记载的事实或者行政主体采纳行政案件档案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事实依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被告向法院提供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对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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