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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对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行政诉讼法》也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要向法院提交事实依据,还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其有效性。但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有权随时要求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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