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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的姓名及其他基础信息;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被告人的姓名及其他基础信息;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诉讼...
所需手续与步骤如下: 一、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后,由承包方依法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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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答复如下:一、你是否对流转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多种方式:转让、租赁、互换、转包及其他方式。你是采取哪一种方式流转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三、如果是转让、互换,都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化;如是租赁、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象是享有经营权的主体。当然,如果流转土地的使用人对土地有合法的实际经济投入,对投入的部分,使用人也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和其生产要素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够活跃经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备案。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流转合同无效。此类案件纠纷较多,主要因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有些当事人已事实耕种多年,诉讼时也在耕种,对此我们多作调解,或返还土地,一方给予补偿;或签订协议备案,由被转让方继续耕种。对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又经发包方同意的,一般认定流转合同有效。这主要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88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第14条已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大多是因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如没有能力耕种土地或已进城务工后不再以种地为生,应允许承包人根据其真实意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流转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限内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担保法》34条、37条的规定,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233条也规定只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但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无效。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用的相关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关键的一点作用就是可以当作抵押物进行使用。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原告:XX,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男,汉族,56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54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第三人: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 负责人:XX;该村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2.75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该2.75亩交付给原告经营;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0年,本案第三人在本村村东路南处分给原告场地5.50亩,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2007年,时任村主任的第一被告XX强行将该5.50亩场地中的2.75亩占用,并于2016年1月底租给第二被告XX,现第二被告XX又在该地块上用石头水泥违法圈占。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制止,两被告均不予停止,导致原告十年来无法对该2.75亩场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XX非法占有原告承包的场地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其将违法侵占的土地转租给第二被告XX的系无效行为;第二被告X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权利也系无效行为,其圈占原告土地的行为对也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山东省国人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一)、本状副本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争议土地照片三张; (三)、相关证人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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