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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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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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