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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2、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1、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2、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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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2、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3、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4、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1、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的追偿范围,只限于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追偿权,仅是指由保险基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由保险基金代为支付的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遵循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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