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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如果只是单纯地给人起外号,没有故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盗用他人的姓名,是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但是,如果给人取得外号有侮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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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还应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首先是受理条件不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需要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即约定合同出现争议到指定的仲裁委办理,如约定不明确,可补充协议。达不成共识的,仲裁协议无限,只能诉讼。另外,约定了具体事项的话,必须是约定的该事项出现争议,才能仲裁,一般只是约定出现争议提交某仲裁委解决。诉讼是贯穿整个合同过程的,出现争议时均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然后是审理机构和审计员的产生方式和审理方式不同。仲裁机构和审理人员可以由当事人具体约定,比如指定某某仲裁委来解决,也可以指定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的组成,和仲裁员。人民法院就无法选择了,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仲裁会审理案件一般都是不公开,以保护商业秘密,人民法院一般是公开的,但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以不公开审理。另外,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底线,一般当事人上诉的话会有二审,甚至可以申请再审等等。具体区别还是挺多的,我仅仅讲了几个比较常见的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2、盲目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院对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求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确实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许多当事人或其亲属陷入“提的越多赔偿越多”的误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实际赔偿金额与原告提出的数额差距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而实际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专家提醒人们,盲目提出高额赔偿,在法理上是贬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合法精神损害赔偿未能主张。许多当事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像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认为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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