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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因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害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和消极的精神损害(知觉丧失与意识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赔偿精神损害,只能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对其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受害人蒙受相当严重的精神痛苦,这是精神损害赔偿之事实基础。对轻微精神损害之赔偿请求,可不予支持。2、受害人蒙受的精神痛苦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理性基础。3、加害人对侵害行为之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加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可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4、致害行为违反民事法律关于保护自然人人身权规定的行为。
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危害身心(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2)精神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产生渴望药物的强烈欲望,使吸毒者无视一切寻求和使用药物。精神依赖出现后,即使接受脱毒治疗,在急性期间停止反应的基本控制后,完全恢复原来的生理功能需要几个月到几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3)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中国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人的感情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2](4)影响寿命据国外有关部门统计,吸毒者多数短命,一般寿命不超过四十岁。(5)助长传染病吸毒不仅损害本人健康,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原因是静脉注射毒品者共用不洁注射器造成艾滋病感染率极高,特别是吸毒妇女,更是传播和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是由于吸毒者本身可以造成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此外,吸毒妇女为了获得购买毒品的金钱,不得不沦为卖淫女,而成为各种性病和感染传播的高危人群和重要感染源。危害家庭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首先,吸毒耗费大量钱财,到了一定程度必然要靠变卖家中财产换取毒品,致使家徒四壁。一些丧尽天良者甚至卖儿卖女,逼妻卖淫;其次,吸毒会导致婚姻死亡,家庭破裂。因为一个人一旦中毒,就会失去义务和责任观念,丈夫不能履行丈夫的责任,妻子不能履行妻子的义务,最终必然会离婚。再次,毒品危害下一代。孕妇吸毒严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有时新生儿先天畸形或中毒。危害社会(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毁的同时,也会破坏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庭破坏人亡的困境。(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引起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引起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吸毒活动恶化环境,缩小人类生存空间。(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激化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法吸毒,都会对人体的身体造成很大的损害。
如果只是单纯地给人起外号,没有故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盗用他人的姓名,是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但是,如果给人取得外号有侮辱性质的,则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他人随时可以进行维权。 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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