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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对于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法有以下规定: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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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如下:1。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7、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 其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只要国家机关单位限制公民自由,非法拘禁公民,以暴力手段对公民人身造成一定损害,甚至造成死亡,经核实后应给予公民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属于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这个范围维权。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也就是说,根据职务违法行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一、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当然是国家。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三、虽然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在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体现为某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即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致害机关,含行政机关、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四、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对象是国家,而非具体实施侵权致害行为的某个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有具体赔偿义务机关,但这并不等于有赔偿义务机关就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那只是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实施国家赔偿程序和具体规定。这些赔偿义务机关也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故其赔偿的责任主体依然是国家。如果满意请采纳,有问题继续留言或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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