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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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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限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极大推动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但为什么一部《国家赔偿法》变成了一部“国家不赔法”,值得我们深思。众多的学者仅仅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去考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应然状态,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归责原则的转变更多体现了一种法治理念的转变,但同时关于国家赔偿的性质却很少有人问津,一个急剧转变的时期,或许需要百年的曲折历程,才能尘埃落定,同样国际赔偿立法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更需要国民和政府思想的转变。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本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二)错误逮捕无犯罪事实的人……该条确立了刑事赔偿的无罪赔偿原则。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和无罪赔偿原则有机统一。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因此,无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只要因错误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给予最终被认为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刑事赔偿,符合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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