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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行政复议听证细则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承办人应在承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省政府管辖的,由行政复议处处长负责审批但案情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报办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2)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管辖的,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3)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报办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不予接收接待人员可告知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到指定的场所接待。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承担调查取证任务的执法人员不能主持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 (五)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有遗漏或差错的应予补正或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由主持人、书记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后,作为处罚的依据封卷上交机关首长。 (六)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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