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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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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审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文件中未包含符合计价规定条款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价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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