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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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