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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需要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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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
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可以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根据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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