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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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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1、非南京市户籍人员首次在南京市社保本级参保,可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参保人《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等材料至所参保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2、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失业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两寸免冠彩照一张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前往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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