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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应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具体地点,可以事先咨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确):1、办理失业证需要交验当事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2、具体可以参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也可以事先咨询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若需申领失业金,按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窗口办理备案,携带《武汉市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金告知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单位备案后,职工本人收到单位转交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书面告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需到人力资源市场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携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到原参保关系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证》。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用注销,只是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即可。用人单位在为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含新举办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包括用工备案)手续和养老、医疗、、失业、参保手续时,应到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持就业管理部门加盖“已办理就业登记”戳记的《劳动用工备案名册》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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