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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符合相关标准;(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按照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设施;(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应当持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符合条件的,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排水户应当重新办理排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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