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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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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盗用或者擅自移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物;(二)擅自在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圈占用地或者建设构筑物;(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及易燃、易爆液体和积雪、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五)在采用分流制的排水管网系统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六)擅自连接或者更改排水管线;(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因沉陷、缺失、损坏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除特殊情况外,维修工作应当在6小时内结束。其他养护、维修、抢修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完成。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因各类施工使排水设施遭到破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修复受损的排水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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