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9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4,0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