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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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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一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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