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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连带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如何规定

2022-07-27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只有在公司终止解散,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支付了清算费用、工人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收及公司债务后,尚余的财产,才能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所以股东将公司财产转为己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或公司被撤销、注销、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和接受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后于公司独立财产的补充责任,而且应在出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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