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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是由单位方证明的。只要你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不提供,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提取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强有力的证据。 (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门禁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5)考勤记录。 (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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