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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卖方拒绝返还定金的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到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到相关...
一房多卖卖方拒绝返还定金的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到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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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大幅上涨,很多地方出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买房人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一房多卖卖方不归还定金的解决方法: 1、一房多卖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到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到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卖方退还定金、预付款及利息;并请求卖方承担赔偿一倍预付款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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