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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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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可参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外汇管理局发布)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规定,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8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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