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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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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类案件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什么人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呢?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4、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情节严重是指: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做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网络传销和传销差不多,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因为交的会费低,但是人数多,发展也会很快,利用了民众的贪财心理,千方百计的让你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交给他们,然后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行欺骗。《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旦发现网络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工商机关举报电话是1202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是110。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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