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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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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征收华侨房屋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华侨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的华侨房屋包括:(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建造的私有房屋;(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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