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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5-01-07
1. 土地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如下:对于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照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进行补偿;对于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则按照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进行补偿;对于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进行补偿;对于征用宅基地,则按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2. 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标准如下: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对于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则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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